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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证明(精选多篇)

时间:2024-02-17 10:27:40
公司股东证明(精选多篇)[此文共4473字]

公司股东证明

完整的法律手续证明应但是这样的:一是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你为股东的决议;二是股东会同意修改章程(增加股东)的决议;三是工商局审核同意变更通知书,而不是查询单;四是技术入股价值应经过专业机构评估;五是如果注册资本增加还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如果没经过以上程序,说明你入股的法律程序不完整,存在法律风险。

追问

您好,我们公司注册100万。内部说给我5%,我没有出资,章程里直接说我出资5万。对我来说,如何真的证明我是这个公司股东?需要上哪查询,或者给我什么证明?

回答

这样的话,营业执照是不变更的。您只要向公司索要三份文件就能保证您的利益:1、由全体股东签字的同意您技术入股(写明股权比例)的、同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决议;2、工商局审核同意变更通知书复印件;3、由全体股东签字的(包括您)并在工商局备案的新公司章程。

追问

哦,非常感谢,还有一个问题。这个章程是什么样的?给我看的是几张a4纸,上边盖有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专用章。并没有看到我们的签名。听了您的话,我好像感觉被忽悠了,那个章不是用萝卜刻的吧(原来是1个人独资的,现在要加了几个股东)

回答

呵呵,公司章程上是不盖工商局章的,必须有全体股东的签字,顶多再盖上公司的章。内容最主要的是要有明确您的技术入股及股权比例。根据您说的情况,您还有必要与各股东签订一份“技术投资入股协议”,这样才能保证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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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为了使出资证明书的记载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本条对出资证明书的记载内容作出了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

一是公司名称,这是为了明确股东是哪个公司的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格;

二是公司登记日期,已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公司注册资本,这是确定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

四是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这项记载应当是确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不管是从事什么行业、有多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按照上述五项内容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以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篇:公司股东出资证明

公司股东出资证明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例外情况,为“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参加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未变更。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常

2、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我国《公司法》第31、36、1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有学者指出:“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韩国学者李哲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使进行了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第二,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保管、登记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一篇好范文带来更多轻松:WWW.)真实股东,并认定其红利分派请求权、表决权、新股认购权等权利;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股东,亦可免除公司的责任。第三,由于股东名册仅为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由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对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是否系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正确看待工商登记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弄清其性质,即其到底是创设权利,还是证明权利?

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根据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仅需具备四项条件,即可成立,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而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以推断,第一,只有“股东发生变动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在前,工商登记在后,因此,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受股东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因此,尽管工商登记对于公司设立来说,系必要条件,属设权性登记;但其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对股东资格来说,仅具有证权性作用,而且不能反过来认为,未经工商登记即非股东。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包括真实股东)的权利要求。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4、持股证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等

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136条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票,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

第三篇:某某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及名册(参考模板)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

编号(2014)01

一、公司全称:*******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大写:)

四、公司股东:***于****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五、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一个股东公司章程之任职证明

xxxxxxxx有限公司

经理聘用的决定

经公司执行董事决定聘用xx为xxxxxxxx有限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执行董事签字:

xxxx年x月xx日

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

经一人公司股东决定下列人员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执行董事聘任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职务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执行董事xxxx222222222222222222xxxxxxxxxxxxxxxxxxxx 监事yyyy333333333333333333yyyyyyyyyyyyyyyyyyyy 经理xxxx222222222222222222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禁止的人员。

股东签字:

xxxx年x月xx日

股东决定

经一人公司股东决定,成立xxxxxxxx有限公司设立事项决定如下:

一、决定已拟制的公司章程;

二、指定xx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 三、指定yy为公司监事,任期3年。

股东签字:

xxxx年x月xx日

第五篇:新办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及股东身份证明填写示例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

及有关事项备案。 2、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

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 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 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变更登记、

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 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

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 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 “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填写。 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股东名字)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 □变更 □注销□√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手续。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5、同意□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14年 5 月 15 日至

2014 年 12 月30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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