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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业务专家管理与使用的有关建议

时间:2024-12-23 11:54:02
关于检察业务专家管理与使用的有关建议[此文共718字]

关于检察业务专家管理与使用的有关建议

省院干教处:

现就湖南省检察业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拟提出以下不成熟建议,供贵处参考:

(一)有关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的管理

1、省院干教处建立专家库,对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实行统一管理与归口使用。

2、实行年度述职与考察。全省检察业务专家每年就与其业务相关的工作向省院干教处进行书面述职,省院干教处对述职情况进行考察并进行等级评定。

3、实行复审淘汰。严格限制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的人数与比例,省院对专家的履职情况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专家资格;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专家资格。

(二)有关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的使用

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应积极参与司法办案、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1、积极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省院检察业务专家应服从省院干教处调用,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州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积极参与检察重大业务问题咨询。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全省检察业务专家,可列席与其业务相关的本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3、参与全省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的制定。省院相关业务部门出台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可从专家库指派相关业务的业务专家参与文件的起草拟制与研究讨论。

4、参与各项检察教学与培训工作。积极参加检察业务课程与教材的开发工作,研究开发能够适应检察素能培训要求、推动素质能力提升的课程和教材;每年完成几次省院干教处交办的全省巡回授课任务。

5、参与检察官入额考核、遴选、晋升及各项业务竞赛工作中的课题设计、活动评判和指导方面的职责。

6、参加高层次学术交流与考察。围绕法律实施和检察业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开展课题研究,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每两年取得一项具有较高理论或时间价值的研究成果,每两年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与其业务相关的论文。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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