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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微信营销市场假货泛滥现象亟待引起重视

时间:2024-02-17 10:24:21
基层反映:微信营销市场假货泛滥现象亟待引起重视[此文共1446字]

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微信营销市场假货泛滥现象亟待引起重视》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当前,微信销售、代购等行为日益活跃,微信营销已俨然成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商品交易模式,但由于微信营销尚处于监管空白区,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作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微信营销假货泛滥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一、微信营销市场假货泛滥的原因分析

一是监管盲区存在滋生违法。微信属于人对人的交易,未经第三方平台。而目前针对网络购物方面的监管法规,主要是针对淘宝、京东这类的电商平台;诸如对微信小店这样依靠社交工具来经营的监管,尚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致使工商部门在执法监管中往往想管而不知该如何管;加之大多微商仅仅通过转发图片叫卖商品,即使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工商部门在没有见到货品验明正身的情况下,也很难固定证据界定其违法。

二是买方市场助长。一方面,微商最为活跃的阵地是微信朋友圈,而微信朋友圈里基本上都是朋友、同学、同事、亲戚,消费者受“信熟”心理作祟,根本毫无防范意识;而收到货后即使发现是高仿品,碍于朋友情面也通常选择吃哑巴亏自认倒霉了事。另一方面,由于假货外观与正品相差无异,非专业人士一般很难识别,因此,不少消费者明知低于一定折扣的商品基本都是假货,但为了秀名牌走高端路线,仍选择购买假货,为假货流通提供了巨大的买方市场。

三是利益驱使微商以身试法。据腾讯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微信国内外月活跃用户超过6亿,每天有超过亿次的信息交互,为微商提供了雄厚的现在和潜在用户;加之微信营销门槛低,只要是微信用户都可以在微信上发布商品信息,且无实名认证、信用担保、第三方交易平台及没有营业执照、评价机制,使得违法成本与售假利润形成巨大反差,因而越来越多微商为了牟取暴利公然以身试法。

二、加强微信营销市场假货泛滥现象监管的对策

一是强化微信消费教育。工商部门、消委会应利用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契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发布消费警示等形式,向社会大众尤其是微信用户曝光微信营销市场假货泛滥的现实情况,提醒其不要因微商是熟人而不设防及选择购买商品应注意了解产品的规格、材质、产地等信息并索要购货凭证;同时,宣传《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知假买假对个人、商家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危害,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自觉抵制知假购假行为。

二是建立微商约束机制。工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腾讯公司的联系沟通,建议其从维护微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微信平台假货泛滥现象建立约束机制,如通过签订经营协议、进行实名认证、完善评价机制等方式,提高微信营销门槛;同时,利用自有专业机器和专门团队,加强对微商的摸底清查,对发现的可能存在售假行为的商家采取冻结账户处理并及时上报工商部门调查,切实履行微信运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微信平台的良好秩序。

三是提升执法监管水平。一方面,针对微信售假案件较一般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违规案件更复杂、技术性更强、查办难度更大的实际情况,工商部门应强化办案人员计算机应用及互联网访问知识培训,开展移动电商监管案例分析及探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水平,以适应打击微信售假行为的要求。另一方面,工商部门应综合利用媒体曝光、网上巡查、消费维权等多种渠道,挖掘案源、固定证据、顺藤摸瓜,查处微信售假违法行为,形成对违法商家的有效威慑。

四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微信营销市场售假监管问题的整理、研究和探索,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立法机关反馈,争取修订完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建议出台专门针对移动电商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微商售假的管理方式、证据固定、罚则、连带责任等内容,使工商部门在微信营销市场售假行为监管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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