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程量清单的核查和监管制度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要求,以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项目划分规定,为投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具有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对编制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特点。在招标活动中,工程量清单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和依据,能否编制完整、严谨的工程量清单关系到招标活动的成败。工程量清单还是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策划投标方案和双方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编制质量将直接影响到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准确性和投标人的报价,以及施工过程中投资控制工作。因此,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在招标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工程量清单核查和监管制度谈点肤浅的看法。
根据现行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具备招标文件编制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负责编制。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应对其编制的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为了确保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起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核查制度,以加强对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监管。笔者认为,对工程量清单核查可采用标前核查与标后监管相结合的形式,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办法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协同落实。
一、 标前核查制度:
标前核查制度属于“事前控制”,应是工程量清单核查的主要模式,主要由招标人或委托的造价部门、造价咨询机构以及投标人、监管部门主动核查,将问题在招标前期解决,以利整个招标活动的顺利完成。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可以采用清单发布前的核查和清单发布后的核查。
1、 清单发布前的核查: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可以委托造价管理部门或其它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再审核,在发布工程量清单前就完成核查工作。这能有效地降低工程量清单的误差率,一般适用于前期准备时间比较充分的工程施工招标活动。
2、 清单发布后的核查:工程量清单发布后,清单的核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投标人自查,即投标人在报价前或在开标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复核意见,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核实后调整相关工程量清单;二是行政抽查,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抽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有错算、漏算或未按规定和相应标准计算的,及时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意见报告招标监管部门,未整改到位的不得进行下一步招标程序。这样发现的问题就能在开标前或开标后一定时间内及时纠正,对投标结果影响最小,效果也比较理想。
二、 标后监管制度:
标后监管制度是“事后控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利用管理职能,对已完成招投标工程活动的工程量清单准确率进行事后评价,进而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改进发现的问题,促进其提高执业水平。标后监管制度可以采取标后处理质量投诉制度和定期清单质量检查制度两种模式。
1、 标后处理质量投诉制度
定标后,中标人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较大的误差,对自身经济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造成差错情况的原因,对确实是非中标人原因而造成的工程量清单的重大失误,进行适当地纠正,以示公正。同时,对造成直接责任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予以相应的处罚,并将投诉及解决情况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公布。
2、 定期清单质量检查制度
标后处理质量投诉制度仅能对发生投诉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纠错,要想彻底纠正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低劣的现象,就必须建立工程量清单质量定期检查的制度。工程量清单检查应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行业协会负责,可组织造价部门、招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采用抽查、互查等手段,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客观的评价,按检查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质量等级。对质量优秀的机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质量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和机构、个人的执业资格建立关联,实行一定时期内工程量清单质量不合格“一次提醒、二次警告、三次注销”的日常机制。
工程量清单质量的核查和监管制度的实施,还应该和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标本兼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行业协会要建立对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行为考评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可以结合定期清单质量检查,定期对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从工作质量、资质资格、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其信用档案管理相结合,实行优胜劣汰,以促进整个咨询行业执业水平的提高,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