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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精选多篇)

时间:2024-02-17 10:25:43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精选多篇)[此文共19289字]

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

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渠道的多元化和反腐力度的增加,由于领导干部贪腐问题引发的问责事件甚嚣媒体,席卷全国。从山西表哥杨达才被爆有多块名表到房叔蔡彬被网友爆出22套房,再到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被发现在25个银行账户中有1900澳元的存款,有超过9公斤的金条和25只罕见的钻石,非法所得超1.5亿元等等??面对当今反腐形势的严峻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不光领导干部个人需要练就“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过硬内功,“把权力关进牢笼”的制度环境尤其不可或缺。特别是当前热议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提出将领导干部的私有财产曝晒在阳光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既保障了公众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的公共需求,又体现践行群众路线的务实作风,下喜上欣,不啻为肃贪治腐的一剂良方,可资探研借鉴。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完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同时,财产公开还有利于让领导干部形成接受制度管理、敬畏制度管理的心态,这种心态久而久之会逐渐演变为廉政文化。依靠制度建设去营造反腐倡廉的软环境,才能在干部队伍中积蓄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一、现有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国际上较多地用于预防腐败的“阳光法案”,对腐败行为有很强的威慑作用,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目前中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处于尝试阶段,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大面积铺开。

1.制度内容不完善

首先表现在申报范围不具体。《财产申报法》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而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却没有相应的立法要求。如因为严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而受到惩处的孙锋、李丙春和郝鹏俊三人,恰恰都是科级领导干部。既然没有要求申报,他们当然不会主动申报。这就给防腐监管工作留下了一个很大的漏洞。除此之外,文件只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而没有涉及其亲属子女的收入。如果有人想隐匿个人财产,只要转到家属子女名下,就可以游弋在监管之外,轻松规避申报。其次是申报结果不公开。如一些地方申报的数量很模糊,哪些官员申报多少财产,比如报告自己有多少房产、存款以及其它收入等,从来都未对公众公示。不仅基层的人不知道,身边的同事都不知道,而且这样还可以哄骗上级部门和直接领导。而受理申报的几个人往往又无法彻底掌握实际情况。于是,虚报实报一个样,报少报多一个样、报和不报一个样,领导干部隐匿的私人财产依然未能透过财产申报的“向阳窗”接受公众的“日光浴”。第三是申报信息不完备,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与制度安排。现行的收入申报制度明显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纪检监察部门在这方面的相关工作由于没有可以依赖的法律、法规,由此就很难保障对领导干部收入的检查、核实工作。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总的来讲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现金往来是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使得对收入的监控力度明显不够,致使违纪、违法官员可以利用种种方式来规避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入申报的检查、核实工作。

2.制度的连续性缺陷

目前领导干部的财产报告还是一个总结性的报告,缺乏阶段性的考察。第一,领导干部上任时没有要求财产申报,就不能掌握其已有的财产状况。有的干部可能在上任之前就聚集很多财产,并且很多财产本身来历不明,就带病提拔了这些官员。有些领导干部在上任前通过个人努力积攒了可观的财富,有的人的财产里面还包含了遗产继承等方面的财产,如果是合法收入和继承部分应当依法保护。第二,没有严格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财产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究竟聚集了多少财产不清楚,就无法确定他们在任职期间的廉洁状况,也无法评判其廉政与否。

3.组织审查与监督制度缺陷

目前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缺乏组织审查和监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要求副处级以上及其相关领导向其所管辖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这只是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掌握,对其财产的实际状况、来源情况等不做深究。第一,只报告。组织只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真实报告,不过问报告的情况是否真实,只要填了报告就是。第二,没有明确哪一个机构对其审查和复核。这样官员为了表明自己清廉往往少报财产。譬如,某位“房叔”被查处之后,纪检部门核实其拥有21套房产,而他在财产报告中却只有2套房产。第三,不公开。这使得群众这个重要的监督主体无法核对和监督官员所拥有的财产。结果,“官员在纸上填完了,组织部门密封起来,就锁到柜子里去了”。

4.领导干部抵触和消极被动的心理

由于官本位观念作祟,对仇富心理、个人隐私权的误解以及对财产公开风险的担忧,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财产申报的必要性,因此不愿意如实申报。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做的一项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领导干部97%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认为:“肯定有的领导干部愿意,有的不愿意,有的还想最好是不要监督。”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一位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反问道:“为什么不公布老百姓财产?”这一言论是部分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存在抵触心理的真实反映,它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再次推上社会舆论的高峰。即使在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的一些西方国家,财产申报也并没有得到官员的普遍欢迎和自觉遵守,因为这项制度对于官员们来说体现的主要是义务,而非权利。任何制度的设置都是社会利益的调控,其中难免有利益获得者,也有利益受损者。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财产申报对领导干部来说并非是利益的获得,这从多数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保持沉默中也可以看出。不积极的态度也从另一侧面折射出领导干部更具有普遍性的复杂心态。

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复杂性

财产申报制度涉及到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财产、资产、婚姻、跨国(境)活动等多方面的情况,也涉及到对他们的隐私等方面的公开与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起来难度较大。

第一,现阶段的财产公开制度难以实现。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财产数额问题。中国的一些官员成为巨富,其财富中很多来历不明。一旦全部公开,贫富差距更加显现,会引起民众的愤怒,危及社会和谐稳定。领导者也心知肚明,在某些试点地区搞两套申报表,一份是公开申报表,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数据严格保密。对于任意泄露扩散申报材料内容的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不同方式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在这4年时间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一直处于试点阶段,很难公开推行。在某种程度上,财产申报成为“盲人的眼睛,聋子的耳朵”。

第二,领导干部财产所涉及的领域和人物关系复杂。现有的财产报告《规定》中,要求对领导干部、配偶及子女的财产、有价证劵、经营和投资、婚姻、移居国(境)外等14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报告,但是,没有把领 ……此处隐藏15377个字……的情况还很有限,也不够严肃,只涉及高级干部、有问题的干部或者即将提拔的干部等人,且主要是申报土地和住宅,而且这些信息也不一定准确,情况就跟反腐一样,马马虎虎走过场;干部和群众并不相信这个规定能执行好。刘碧湖认为:这件事很重要,但很难执行。原因是整个政治系统还不透明和公开,经济问题很多,贪污腐败严重。刘碧湖认为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改革之后,这一规定才能落实到位。在刘碧湖看来,这件事最为关键的是干部和人事制度,是要真正地落实民主。

本文作者认为:根据以往的经验,越南的法律很多很严,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都要大打折扣。现在对于财产申报只是采取内部公开的办法,而不是向全社会公开,因此还是有暗箱操作和互相包庇的空间,因而也还不具备很强的约束性。但最近两年来,越共已敲响了治理贪污腐败的重锤,出台一系列政策并发起了自上而下的整顿党风党纪运动,因此,修订后的《防止和反贪污腐败法》有可能从制度上对防止贪污腐败现象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另外,越南的情况和中国尽管有一些近似,但实际上具体情况差异还是很大的。仅就工资待遇、收入水平而言,越南的公务员工资比中国低很多,月薪平均1000多元人民币,

但消费水平并不比中国低,因此很多公职人员都在外兼职赚取额外薪资以补贴家用,没有太多盈余资金;两国在土地和住宅方面的政策也不尽一致,如越南机关单位按职务高低给公务员发放住宅建设用地;两国执法力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也有很大差别,相比之下中国执法较为严谨,而越南则在领导干部信息公开方面先行一步。因此,越南公务员申报财产可能不会过多地引起诸如资金外流、信息外泄等负面效应,但中国的情况恐怕就大不一样。毋庸否认,实行财产公开制度,从长远来说无疑有利于防止和打击贪污腐败现象,廉洁公务员队伍,有利于树立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但在启动之前还需要做好一些配套工作,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和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时还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做好防止短期负面效应扩大化的风险抵御准备等。

第五篇:官员财产申报

(一)1.一是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不高,没有打破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主要停留在申报环节,公开或公示、监督和问责等几个后续环节却比较弱,缺乏公众的监督,其程度离公共信息还有很远距离。 二是少数官员存在抵触情绪,惯于暗箱操作。以干部隐私权为由,规避外部监督。 三是配套制度不完备,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官员作为公民固然也享有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但因为官员手中握有公权,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要将一些官员的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进行披露或公开。官员让渡个人部分隐私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官员选择从事公职就应该接受让渡个人部分隐私信息的要求。因此,“官员财产没有隐私”。 (二)第一,上层的决心和行动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关键。为了整治俄罗斯严重的腐败问题,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以身作则推动公务员财产收入和财产申报工作。当前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央政府应当大力指导和支持。第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要求我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简单化,更不能急躁冒进。梅德韦杰夫在坚决表明态度的前提下,适当妥协。积极稳妥地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三,整治腐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制定庞大的反腐败计划。解决腐败问题,不能单靠一部法律,社会公众应该对这一制度的建立抱以客观和理性的预期。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只能是全部反腐败组合动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不会是它的全部。 (三)为了有效预防腐败,建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大力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在部分地区试点工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拥护。然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暴露出以下几个缺陷:干部群体的种种顾虑乃至抵触;科学化水平不高,没有打破我国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配套制度不完备,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我市为积极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加强我市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官员观念。通过廉政教育以及党的思想教育来帮助各级官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强化他们对该项制度的认同。 另一方面,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需要深化改革,配套联动。完善官员财产申报环节,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公示环节,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如完善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的管理、财产登记等制度。 推行官员财产制度,对有力推动我市制度反腐建设,树立廉洁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参考例文】 推行官员财产申报 加强制度反腐建设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国际上被称为“阳光法案”,是制止经济犯罪的一种手段.是从源头遏制腐败的利器.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已成为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撒手铜。我国在惩治腐败方面措施有余.预警机制不足。财产申报制度正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可以填补这项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大力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制度反腐建设。 在此之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了许多探索.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然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律规定缺失,缺乏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二是制度科学化水平不高.未打破官员财产公示“申报不公开”的局面;三是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性条件还不够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不能因为存在困难就不作为,我们应寻求适合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的路径,减小推行阻力。 首先,要把制度设计纳入法律建设之中,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将促进官员财产申报的形成和执行,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规范化与有序化,有利于制度效用健康、顺利、持久地发挥出来。因此.欲使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所突破,首要任务是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我国现状,推动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工作,提升其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公开性、强制性和实效性。 其次,以信息公开推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财产申报的公开制度也是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重要环节。财产申报如果只在组织内部运行而不向公众公开,那么就会失去其预防权力滥用和职务犯罪的真正作用。因此,要让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发挥实效,必须加强公开、监督和问责等后续环节,将官员的个人信息纳入公共信息范畴,实现公众对官员的监督。 最后,完善配套制度和技术。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施除了自身的运行机制外.还需要其他相关制度和技术的配合和支持。主要是指有关财产登记制、金融监管机制、个人信用系统、财产信息监管系统的技术等。不仅要建立健全这些制度,还要把这些制度联合起来,并进一步加强已有制度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力度,确实保障该项制度的实效。 官员财产申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防腐反腐途径,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了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应对我国反腐败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我国制度反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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